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2023-06-26
第一条 目 的
为促进游泳运动普及与提高,规范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水平,推动青少儿游泳运动全面发展,使青少儿游泳练习者直观地了解自身练习水平,根据不同练习阶段建立科学全面的运动技能等级评定体系,推广青少儿游泳运动教学培训与青少儿体质健康促进相结合的理念,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以下简称“全体联”)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 施
全体联制定并依据本办法面向会员单位、社会培训机构等组织开展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全国范围内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三条 评定对象
参与游泳运动学习、自愿申请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评定的5至15岁青少年儿童。
第四条 等级划分
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根据技能水平由低到高分为“三阶十二级”:1至4级(初级阶段)、5至8级(中级阶段)、9至12级(高级阶段);全体联制定《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见附件。
第五条 评定流程
(一)申请评定:考点单位提出举办等级评定的申请;
(二)发布通知:考点单位提出的等级评定申请经全体联批准后,在官网、微信平台等相关官方平台发布举办等级评定相关信息,并选派负责此次等级评定的考评官;
(三)组织评定:考点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等级评定,全体联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考评官负责考核及等级评定工作。
(四)等级评定:考评结束后,由考点单位协同考评官将评定材料交全体联审核,全体联将在官方平台上传通过考评的人员信息及考评结果;
(五)颁发证书: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证书分为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两者效力一致;电子证书通过全体联官方平台提供查询,纸质证书由全体联统一印制颁发。
第六条 考评官资质
考点单位组织等级评定,应聘请全体联考评官负责对应等级考评工作,考评官相关资质认定见《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评定考评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赛事晋级申请
(一)为鼓励青少年积极参加赛事活动,通过赛事成绩发现优秀人才,全体联设置了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赛事晋级政策;在全体联认可的游泳比赛中获得比赛成绩的,经由授权考点单位审核后,将官方成绩册或成绩证明、本人身份证件证明等,相关成绩资料递交全体联审核,可申请比赛成绩相对应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证书。
(二)赛事晋级应在取得赛事成绩后的半年内提出等级评定申请,超过时间的不予受理;同一成绩只能申请一次评定。
(三)审核通过后赛事晋级申请可在全体联官方平台查询电子证书,纸质证书由全体联统一印制颁发。
(四)以下赛事成绩可提出晋级申请:
1. 全体联举办的青少年儿童游泳赛事;
2. 国家体育总局、各省(市、区)体育局、地方游泳协会等举办的青少年儿童游泳赛事,包括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全国青少年U系列赛、国家体育总局、各省(市、区)体育局及地方游泳协会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或冠军赛;
3. 经全体联审核通过并认可的其它青少年儿童游泳赛事。
(五)除全体联举办的青少儿游泳赛事外,以其它赛事成绩申请晋级的人员须至少拥有全体联颁发的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七级证书,方可根据比赛成绩申请更高运动等级的认定。
第八条 考评申诉
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点单位提出复核申请;考点单位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成绩向对应考评官予以核实并反馈结果。如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全体联进行申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诉,全体联即时根据实际结果颁发等级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全体联退回申诉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监督与管理
(一)全体联负责对全国范围内授权考点单位开展等级评定及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从事等级评定有关活动的,可以向全体联秘书处举报,全体联秘书处接到举报后将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反馈举报人;
(三)违反本办法从事等级评定有关活动的机构或从业人员,全体联将作出警告、暂停资质、取消资质、永久禁入等处罚决定,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通过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作弊等非法或违规方式获得成绩的,全体联将作出取消成绩、暂停等级申请、撤销等级、永久禁入等处罚决定,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五)全体联建立机构和个人信用体系,将等级评定、信用承诺、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的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发布;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附件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三)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