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考评官管理办法(试行)
2023-06-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以下简称“全体联”)青少儿游泳项目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统一的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评定标准,保障等级评定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开展,建立高素质的考评官队伍,规范考评官管理,根据全体联颁布实施的《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联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考评官的培训、考核、管理、登记、审核及应用等。
第三条 经全体联培训考核并认证的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考评官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热爱游泳事业,投身青少儿游泳运动推广的从业人员,均可参加全体联组织举办的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考评官考核,通过考核后可获得全体联颁发的对应等级的“青少年体育运动技能等级考评官证书(考评专项:游泳)”;持有效考评官证书的人员方能承担全体联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考点单位承办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评定考试或等级评定赛事工作中,须聘请持有效考评官证书的全体联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考评官负责考评工作。
第六条 全体联负责考评官的认证管理,制定培训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评官培训、建立考评官队伍、选派考评官等。
第七条 全体联会员单位可申请承办考评官培训。
第二章 考评官等级
第八条 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考评官根据负责考核的阶段与内容,由低至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具体如下:
等级 | 考评对象 |
初级考评官 | 一至四级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 |
中级考评官 | 一至八级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 |
高级考评官 | 一至十二级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 |
等级评定对象涉及多个阶段的,按最高级别考评官配备要求执行。 |
第九条 完成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可以获得相应等级的考评官证书,考评官证书由全体联统一颁发和管理,分电子版和纸质版,两者同等效力。
第十条 考评官申报者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18周岁,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和道德品质,各等级考评官申报条件如下:
(一)初级考评官申报条件
1、全体联青少儿游泳初级及以上教练员;
2、获得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游泳)证书;
3、取得中等以上体育专科学校游泳专项(含职业高中游泳专项)毕业证书;
4、获得游泳五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及以上等级;
5、获得国家体育总局认证游泳五级救生员证书;
6、青少儿游泳教学两年以上经验;
7、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并参加全体联初级考评官课程培训且考试合格,即可申请初级考评官。
(二)中级考评官申报条件
1、获初级考评官证书并承担初级考评官评定工作三次以上(含三次),总评定500人次以上,无不良记录;
2、全体联青少儿游泳中级及以上教练员;
3、获得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游泳)证书;
4、取得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游泳专项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5、获得游泳四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及以上等级;
6、获得游泳一级及以上裁判员证书;
7、青少儿游泳教学五年以上经验;
8、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并参加全体联中级考评官课程培训且考试合格,即可申请中级考评官。
(三)高级考评官申报条件
1、获中级考评官证书并承担中级考评官评定工作三次以上(含三次),总评定1000人次以上,无不良记录;
2、获得全体联青少儿游泳运动高级教练员;
3、获得游泳国家级裁判员证书;
4、获得游泳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及以上等级;
5、全国高等院校游泳专项教师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6、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并参加全体联高级考评官课程培训且考试合格,即可申请高级考评官。
第十一条 考评官应当不断加强考评知识和技能学习,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全体联组织的青少儿游泳项目相关培训,每次培训学习不少于4个学时。
第十二条 考评官证书长期有效,全体联每自然年定期组织考评官年审登记;当年未进行年审登记的考评官,次年将不能负责等级考评执考工作;超过两年无故未进行年审登记,全体联有权取消其考评官称号。
第十三条 获得全体联中级考评官证书及以上人员,可在全体联举办的青少儿游泳赛事中担任裁判员。
第三章 考评官职能
第十四条 每场等级评定应配有与评定对象数量、场地等相匹配的考评官,并有1名考评组长,等级评定成绩单上须有考评组长签字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考评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人员等级评定场地的划定,器材和设施设备的检查安置等;
(二)参加等级评定人员身份的核查;
(三)等级评定成绩的确认、统计和核算;
(四)等级评定涉及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考评组长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组织和协调整场等级评定工作;
(二)对考评官进行调配和分工;
(三)对等级评定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等级评定标准及相关文件进行现场裁决;
(四)确认所有考级人员的最终成绩;
(五)考评组长实施回避原则,主动回避与相关机构及人员等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定;
(六)考评官不得连续3次在同一评定机构举办的等级评定中担任考评组长。
第十七条 考评官应在等级评定中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开展工作,有权依据全体联有关规定独立实施等级考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考评过程、结果的不正当干涉。
第十八条 对等级评定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考评官可视情节轻重依规作出警告直至终止评定的决定(终止评定的决定应经考评组长同意)。
第十九条 考评官进行等级考评时,须着代表考评官身份的服装或佩戴证、章。
第四章 考评官管理
第二十条 考评官由全体联管理,需严格按照等级考评管理办法和考评标准规定流程开展工作,不得擅自组织或执考等级考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评官选派工作由全体联负责,考点单位将等级考评申请报全体联,全体联以就近原则选派负责此次等级考评的考评官。
第二十二条 考评组长由全体联统一确定或选派,一般为当场等级评定考试中最高级别考评官。
第二十三条 考评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做到廉洁自律、公平公正开展等级评定工作,自觉维护考评官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体联可停止考评官资格并撤销考评官证书,并列入全体联信用黑名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评官证书;
(二)在开展等级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三)对可能影响作出公正结果的评定未主动回避;
(四)违纪违法,受到行政处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青少儿游泳运动技能等级考评官管理工作由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秘书处负责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拥有最终解释权。